近日,资阳工商分局在对个体工商户李某经营衡器产品的批发门店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大红鹰”(图形)牌电子小台秤面板上标示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随即要求销售商提供该商标的“中国驰名商标”相关认定证书,但销售商无法提供。经查实,上述“大红鹰”(图形)电子小台秤是李某不久前,从浙江永康市某衡器有限公司花3700元共购进了30台。至案发之日止,已销售23台,获销货款4320元。经进一步查实,该电子小台秤生产厂家同样也提供不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合法有效的使用证明,系冒充中国驰名商标行为。
当事人李某销售冒充驰名商标的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该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