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工商执法人员在巡查辖区内某水产调料门市部时发现该店销售的“伯尼特”旺子牛奶糖,在糖果包装上突出标注使用的黑色手写体“旺子”字体,涉嫌仿制“旺仔”注册商标并误导混淆消费者的购买意识,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孙某销售的“伯尼特”旺子牛奶糖制造商为冠县冠周食品厂,产地为山东省聊城市。执法人员与 “旺仔”商标注册人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后,确定该糖果侵犯了“旺仔”注册商标专用权
随后王杲铺工商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予以查封,切实保护了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将一面书有“树工商执法服务典范、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锦旗送到工商局,表示感谢。
来源:中国山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