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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王"商标之争启示 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07-12-1 商标网

“近日,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鸭王)与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全聚德)的“鸭王”商标争夺战有了最新进展。北京鸭王以上海全聚德恶意抢注为由,将上海全聚德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院,并在一审中获得胜诉。


 
此商标权纠纷案件的最大特点,是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涉及到对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而此次涉及的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形式是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经营相同的产品或者服务。有关业内人士表示,此案的审理结果也昭示了我国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力度加大,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商标和商号的保护的生动案例和有益启示。”



事件回放:“鸭王”商标历经曲折



该案的经过颇为曲折:“鸭王”商标之争的实际涉及当事人是北京鸭王和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鸭王)。北京鸭王成立于1997年9月10日,曾于2000年底在第42类上(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第43类)餐饮等服务上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但被商标局以商标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特点和内容为由驳回,北京鸭王未申请复审。2002年1月29日,上海鸭王尚处于筹建阶段,为及时申请“鸭王”商标,上海鸭王遂委托上海全聚德在第43类上注册“鸭王”商标。该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也是上海鸭王。



上海全聚德的申请注册的“鸭王”先是被商标局以与前述同样的理由予以驳回。随后上海全聚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及宣传,显著性得以加强,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要求从而核定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北京鸭王于2005年5月31日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北京鸭王的成立时间和将“鸭王”做商标使用的时间均早于上海全聚德和上海鸭王公司成立和使用时间,也早于该商标申请的时间,“鸭王”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经北京鸭王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餐饮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上海全聚德的行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商标局于2006年5月15日做出第2831号裁定,第3083416“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上海全聚德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2006年6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18日做出裁定,第3083416“鸭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北京鸭王不服商评委裁定,将商评委及上海全聚德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第2831号裁定,从而才引出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这起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



究其原委:此案涉及对商标的恶意抢注



据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臧云霄分析认为,该案中,上海全聚德的行为涉及到商标的抢注问题。所谓商标抢注,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法第31条的后半句即是对商标抢注行为的禁止,也是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



当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具备一些条件:如在先使用情况,宣传情况,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从而具备一定的影响等。当然这种影响的程度还未达到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对如何认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一般考虑的情形是:抢注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是否曾有过合作关系或者属于同行业竞争者从而明知该商标的使用及商标的影响力等情况。



在本案中,上海全聚德与北京鸭王同属于餐饮行业的同业竞争者,虽然属于不同的地域,但因为北京鸭王的宣传并不限于北京区域,上海全聚德理应知悉北京鸭王的“鸭王”作为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和该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因此,上海全聚德在第43类注册“鸭王”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且,根据报道,上海全聚德曾经是北京鸭王的加盟商,而上海鸭王与上海全聚德又是关联企业的关系。如这些情况属实,上海全聚德抢注的主观恶性会更加明显。

Tags: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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