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针对镇江以安服饰是否侵犯“BALENO”商标一案,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如下批复: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BALENO”和“BALENO班尼路”商标是大班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765342号和第1290852号,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镇江市以安服饰有限公司在“BALENO”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仍然继续将“BALENO”商标用作营业招牌,用以促销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客观上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店是“BALENO”商店的专卖店,是商标注册人或经其授权后开设的,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点评
广东省商标商务所所长董宜东认为,一般来说,通过认定侵权行为有三个基本步骤。
第一是根据我国商标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第二是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第三是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总之,商标是否易造成误认,或者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概率,是认定近似商标的客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