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两只龙虾”抢“邵伯”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07-12-1 商标网

 邵伯镇居民张先生持有“邵伯”商标制作龙虾,扬州津鱼头火锅店注册了“邵伯龙虾”商标并大打广告。昨天,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张先生状告津鱼头火锅店的案子以“庭外和解”画上了句号。律师表示,两者之间本来就是不矛盾的——


 
8月27日上午9时,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江都市邵伯镇张记香肠制作加工厂的业主张先生状告扬州川味香餐饮有限公司的侵权案在这里开庭。



原告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坐在原、被告席上,对簿公堂的是来自南京的两位资深律师,被告的辩护律师还是南京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原、被告对于这场官司,显然都十分重视,且志在必得。



被告证据清单的证据多达43项,原告又找证人,又放录音录像,双方“拼死一战”的决心不可谓不强。“如果败诉,我们肯定会选择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庭审开始的时候,被告方金齐国斩钉截铁地告诉记者。



可3小时后,原、被告却戏剧般地握手言和了。



“龙虾大战”打上了法庭



2000年,张先生在邵伯镇办了一家“张记香肠制作加工厂”,头脑精明的他早就有了注册“邵伯”商标的想法。经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2002年5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了其“邵伯及图”商标,属一般商标中第29类食品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花生、龙虾(非活)、咸蛋、腌鱼等。



浙商金齐国,在扬州经营着一家津鱼头火锅店。2007年5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了他申请注册的“邵伯龙虾”商标。金齐国注册的是第43类服务类商标,包括饭店、旅馆、咖啡馆等。注册成功后。“邵伯龙虾”可作为店名、招牌,但不能作为食品名称单独使用。



张先生说,从2006年开始,“津鱼头”就在店面玻璃上贴出“独家鱼头火锅、邵伯龙虾、商标注册”等文字,宣传单上印有盆装的熟制龙虾图片,还在电视广告中使用了“扬州正宗的邵伯龙虾”等用语,和他的注册商标相类似。



在这场官司中,原告张先生提出了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等诉讼请求。



“雷声大雨点小”的结局



“我之所以要告‘津鱼头’,就是因为看不惯他们做的广告。”



今年4月份以来,“津鱼头”在媒体上使用“邵伯龙虾”做广告,且该店菜谱上也使用邵伯龙虾、邵伯香肠的名称。张先生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他拥有的“邵伯龙虾”商标的合法权益。对于金齐国申请注册了“邵伯龙虾”的餐饮服务商标,张先生并没有异议:“用作店名我不管,但在广告上打着‘邵伯龙虾’商标持有人的旗号不行。我注册的就是‘邵伯’品牌的龙虾、香肠熟食,其他人就不能以‘邵伯龙虾’作为商品进行宣传。我要制止这一侵权行为。”



记者在告金齐国精心准备的一份证据列表上看到,其中有30多份证据是扬州市区及江都各色饭店关于“邵伯龙虾”的宣传招贴和广告照片。“扬州满眼都是卖‘邵伯龙虾’的,橱窗上贴着‘正宗邵伯龙虾’的大排档、饭店不计其数,难道卖‘邵伯龙虾’的都侵了张先生的权不成?”金齐国对张先生唯独对他提起诉讼很是不解。



双方对簿公堂后为何又迅速握手言和?双方的解释大相径庭。张先生说,事实上在他们提起诉讼时,“津鱼头”就把其在电视台做的广告作了修改,删除了关于“商标持有人”的部分,但他们认为“不蒸馒头也要争口气”,还是决定把官司进行下去,他们“根本不为那20万赔偿金”。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南京冠文律师事务所的王素军也表示,只要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就可以,他们没有其他的要求。



金齐国的代理律师、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专利部主任张苏沛却说,庭外和解是由于双方都觉得官司打下去人力财力耗费太大,不如“井水不犯河水”,况且“他们根本没有侵权行为”。



不管双方怎么解释,总之事实就是,这场官司“雷声大雨点小”。



一场“鸡同鸭讲”的官司



作为南京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张苏沛向记者解释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概念区分。



据介绍,服务商标的概念是个舶来品,1993年才开始在我国大陆注册,但在我国相关领域早已得到使用,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如富春茶社、狗不理包子等等。张苏沛打了一个比喻:“扬州人非常熟悉的富春茶社,就是著名的服务商标。我们来到富春茶社,吃着特色包子,享受富春的美食和服务,这就是富春的服务商标。如果食品类的包子也有富春注册,那带有富春商标的包子不但可以进入商场,也可以进入超市,甚至在理论上也可以进入富春茶社或冶春茶社进行销售。这就是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的区别。”



张苏沛认为,“邵伯”品牌注册时申请类别就是商品商标的类别,而金齐国申请的43类,就是服务商标的类别,可以用于店名,但不可以用于商品的外销。两者之间本来就是不矛盾的,所以,这场“侵权官司”本就是“鸡同鸭讲”。



另外,他认为张先生拥有的“邵伯”商标使用权限于该商标在龙虾(非活)、香肠上的专用权,非经其同意或者许可,他人不得在龙虾和香肠上使用其注册的“邵伯”字样,至于大家公认的“邵伯龙虾”,只是注明商品的产地来源,且“邵伯”作为地名的知名度远高于作为商标的知名度,他们以及很多饭店在产品宣传时使用“邵伯龙虾”是一种正当的使用,不构成对张先生“邵伯”文字注册商标的侵权。



至此,一个清晰的事实是,无论是拥有“邵伯”商品商标权的张先生,还是正在注册“邵伯龙虾”服务商标的金先生,都无法阻止竞争对手使用“邵伯”这个地名进行宣传。换句话说,商家希望通过注册商标赢得市场或挤走对手的想法,将化为一个美丽的泡影。

Tags:商标案例
商标分类查询
商标商品,服务分类查询
如:输入“冰箱”,查询可知属于11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