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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洪发电器店仿冒“SHURE”麦克风装璜案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05-6-1 商标网

案情简介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洪发电器店应其客户的要求,从苏某处购进100个仿冒“SHURE”商标麦克风特有的装璜的“k&k”商标麦克风,准备进行销售。尚未售出即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6年12月19日查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认定荔湾区洪发电器店的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洪发电器店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消除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冻结的100个麦克风的侵权装璜。


案件评析

    本案是由广州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查处的不正当竞争案。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但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其涉及的事实部分还不明确,需要今后在办案中多加注意。
    一是侵权情况交待不清。对权利人使用的是什么装璜,当事人使用的是什么装璜,两者是相同还是近似,是否会造成市场的混淆等情况,未作具体说明。
    二是对“知名商品”、“特有”等事实未认定。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装璜行为,关键在于认定“知名商品”和“特有”等事实,这两个因素均是前提条件。本案中,只提到“SHURE”和“k&k”两个商标,未提及什么是知名商品,什么是特有的装璜。
    三是未区分销售环节中的不同情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装璜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少数发生在销售环节,如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擅自使用他人的装璜。从本案情况看,虽然在销售环节中发生,但销售者销售的是生产者提供的带有侵权装璜的商品。对此,《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33号)第9条规定: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装璜的商品的,比照该规定第7条、第8条子以处罚。这就说明,本案中的行为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装璜行为还有一定距离,应当比照处罚;本案中的当事人对其销售行为,应当有主观上的明知或者应知情形。但是,处罚决定书未作明确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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