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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关重要规定介绍与评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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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实施。此次修改商标法旨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法律制度的作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修改,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

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国的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万件、817.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位居世界第一。近年来,我国开始意识到现行商标法中的有些内容已经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权授权案件审查时间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常常发生、商标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等。针对这些情况,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出了以下亮点:

明确商标案件审查审理期限

1.缩短商标注册审查周期

目前,一件商标从提交申请到初步审定公告,大概需要12个月至18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此次修改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通过立法,将9个月作为审查商标注册的法定时间,大大缩短了审查周期。

2.明确驳回复审审查期限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目前,此类案件常常需要一年甚至两年以上的时间,通过立法明确审查时限,将提高驳回复审案件审查效率。

但是,提交驳回复审的期限仍然没有改变,即自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驳回通知15日内提交复审。申请人尤其是外国申请人常常因为时间太短而不能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作出复审决定,甚至耽误了复审期限而丧失了复审机会。

3.缩短异议案件审查时限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4.宣告商标无效的审查时限

修改的商标法以立法的方式缩短并明确了行政程序的审查审理期限,旨在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简化行政程序,便利了申请人和当事人确权和授权的行政诉求。(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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