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自2012年1月开始,我市某食品公司在生产的拌牛筋产品外包装袋上,擅自使用皓月公司“卡通牛”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标志,虽然改变了牛头的方向,但能看出“卡通牛”的图形标志。随后,该食品公司将标有这种商标的产品销往长春、大庆、绥化、朝阳、兰州等地。
2013年6月,市工商局接到皓月公司的投诉后,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卡通牛”图形商标是皓月公司的注册商标,皓月公司对“卡通牛”图形商标享有专用权。该食品公司的行为既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了该公司的侵权商品,并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