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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老板假冒他人商标生产产品牟利被罚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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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私企老板擅自生产假冒的该商标产品并进行销售。1月10日,记者获悉,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彭某于2012年7月至同年8月期间,未经某服装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同意,在其经营的公司生产制作假冒该注册商标的针织衫20064件,并以每打(12件)人民币148元的价格销售给程某(另案处理)。2012年9月27日,程某在上海将上述针织衫报关出口时被海关查获。经鉴定,上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针织衫销售额达人民币247456元。2013年7月29日,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营额达人民币24745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Tags: 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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