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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南邵阳十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13-3-15 商标网
  食品,是人们每日必不可少的物品,然而经常曝光的食品问题让众多的消费者觉得寒心,不知道该吃什么好,不知道什么样的食品才是安全的。随着3.15的临近,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了2012年全市十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案件一:何某销售假冒五粮液系列白酒

  2012年3月15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区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在当事人何某经营的名烟名酒商行现场查获其陈列待售的假冒“五粮液”系列30瓶。经查,2011年9月,当事人以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的价格,从非法渠道购进了一批假冒“五粮液”系列白酒36瓶进行销售牟利。截至该局立案调查日止,当事人已销售了上述假冒“五粮液”白酒6瓶,非法获利3560元。

  当事人销售的酒类产品在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五粮液”完全相同的文字标识和图案,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全部假冒五粮液系列白酒,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案件二:使用双氧水加工酱制卤鸭

  2012年5月23日,新邵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金三角市场内有商户正在使用有毒有害添加剂加工销售卤鸭制品,该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市场商户金某租用的一间商铺内正在加工卤鸭,现场使用的泡洗液散发出浓烈的刺鼻气味。经询问,金某承认正在使用双氧水配置的洗涤液泡洗加工酱制卤鸭。

  该局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金某利用该液体共加工卤鸭93只,价值900元。该局对金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和处罚款4000元的处罚。

  案件三: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粽子

  2012年5月30日,在省工商局开展的端午节前粽子抽样检验中,当事人李某销售的五谷杂粮粽经检验结论为霉菌计数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大祥工商分局遂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为由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4月9日,李某以4.8元每袋购进该批粽子200袋,购货金额960元,并以14元每袋对外销售,货值金额计2800元。

  截止2012年5月30日,李某已销售同批次五谷杂粮粽30袋,销货金额共计420元,违法所得共计276元。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大祥分局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食品粽子、并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8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酒”

  2012年4月1日,隆回县工商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在桃洪镇某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酒类产品。

  经查证,2011年6月份,该商行老板袁某从长沙高桥市场以每瓶46元的价格购进60瓶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的“茅台集团茅台内供酒”,共计购货款2760元。

  袁某称该酒仅用于自己内部人员喝,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袁某经营的“茅台酒”及“茅台内供酒”进行鉴定后,认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袁某销售的酒类产品在包装上突出标注与注册商标“贵州茅台酒”完全相同的文字标识和图案,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袁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据此,县工商局对袁某做出没收扣押在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茅台集团内供酒”、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处罚。

  案件五:吕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12年1月17日,邵阳县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查获吕某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啤酒50件。吕某主动销毁超过保质期的啤酒。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县工商局对吕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8000元。

  案件六: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2012年3月4日,绥宁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匡某经营的“土特产品专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青钱柳”茶叶的标签上未标注产品产地,内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不一致(内包装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为24个月,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为48个月);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编号为QS43051402001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案发时止已失效7个月。

  匡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绥宁县工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888元、罚款12814元的处罚。

  案件七: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食品

  2012年2月14日,武冈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元旦、春节食品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林某配送到武冈某超市的某品牌系列食品部分食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部分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与食品不符,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实,林某于2011年10月8日和2012年1月7日两次从上海某公司购进某品牌系列食品,并配送到武冈各大超市销售,截至查获之日,林某共获销售毛利10200元,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鉴此,武冈市工商局对林某做出了没收库存待售的违法食品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八: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012年5月4日,双清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雷某店里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该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十日内索取并补齐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12年5月17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检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商品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300元的处罚。

  案件九: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且销售假冒产品

  2012年7月15日,根据举报,新邵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谭某在酿溪镇大坪酒类食品和洗衣粉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经查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于2012年7月11日擅自从长沙市一李姓供货人进购中国劲酒13件,邵阳老酒5件,酒中酒霸酒9件,立白洗衣粉10件,汰渍洗衣粉10件,白猫洗衣粉4件,雕牌洗衣粉5件,经劲牌有限公司、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等鉴定,当事人经营的中国劲酒、邵阳老酒、立白洗衣粉、雕牌洗衣粉等均属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且销售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假冒中国劲酒13件、假冒邵阳老酒5件、酒中酒霸酒9件、假冒立白洗衣粉10件、假冒雕牌洗衣粉5件,处罚款14000元。

  案件十:无照从事肉制品加工经营活动

  2012年6月,邵东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肖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肉制品加工经营活动,对肖某罚款3万元,并在邵东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的配合下,对800公斤疑似染疫生猪肉进行了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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