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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2012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13-3-14 商标网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邯郸市工商局公布2012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此来激励广大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敦促广大经营者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消费的市场环境,不断推进消费维权事业深入发展。
  NO.1 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2 年2月15日,鸡泽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该县一润滑脂有限公司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举报,经立案调查:发现该润滑脂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开始生产销售标有“长城”字样的锂基脂系列油品。截止被调查,该公司共加工514桶,以单价80元已售出50桶,剩余464桶被依法当场查封,违法经营额共计41120元。经调查认定,其包装上标注的“长城”字样已经构成对“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鸡泽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假冒“长城”锂基脂464桶,包装桶 600个,罚款46000元的行政处罚。
  NO.2 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案
  根据群众举报,2012年1月16日广平县工商局依法对该县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搭售案作出行政处罚。2011年12月18日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业主购买车库或储藏间。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于2006年开始在广平县开发建设某小区,共建住房310余户,截止工商局立案调查,已销售住房280户。在交付销售住房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让公司所建附属用房(车库和储藏室)随住房一同销售,要求购房者必须选购一间车库或储藏室,否则不发住房钥匙。经工商部门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核查,证明其要求购房者必须购买附属用房(车库和储藏室)的规定,不属于购房合同中约定条款,其要求再行购买车库和储藏室的行为侵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地区和经营对象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之规定,已构成强制搭售商品行为。广平县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纠正搭售行为,收回搭售的商品,退还价款,取消不合理条件,并依法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NO.3 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2 年6月3日,根据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监测结果,邯山区工商局依法对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服装商品案作出行政处罚。此前,按照市工商局流通流域商品质量监测计划,在工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监测中,该公司销售的小护士牌超暖暖服装经抽检监测为不合格商品,其销售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截止被调查,该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小护士牌超暖暖服装货值金额共计36800余元,非法获利16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邯山区工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并处罚款28400元的行政处罚。
  NO.4 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12 年3月13日,广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韩某销售的“潘大仓”牌复混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2012年3月28日曲周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化肥。经进一步查证:当事人韩某所售复混肥,为其于2012年2月份以每吨2500元价格从河南省一肥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计购进6吨,截止检验报告作出至被查处,涉案违法经营额共计15000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广平县工商局依法对韩某作出罚款30000的行政处罚。
  NO.5 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案
  2012 年5月,临漳县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某通信有限公司的酷派手机存有质量问题举报,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调查中,该局于2012年5月14日、5月20日先后向该公司送达临工商询字(2012)第066号、临工商询字(2012)第073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酷派手机进货手续、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当事人均拒绝提供,不予配合,严重妨碍了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依据有关规定,该局于2012年5月26日对其拒绝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拒绝调查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九条第(十三)项“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以及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投诉的调查”之规定。临漳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对其拒绝监督检查行为,依法作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NO.6 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2 年4月5日,峰峰矿区工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某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中,违法使用专家、患者形象进行误导宣传。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媒体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1月至3月间发布的偏瘫复原丸、孕妇维他片、抗骨质增生丸、二维钙赖氨酸片(百天身长)、糊药、北京钙通片、溶栓脑通胶囊、百癣片、九九心脑康、肠胃十三、舒泌通片、谷德宝骨质修复液等多种药品广告中均出现了禁止使用专家、医生和患者形象对药品疗效作证明的内容。发布者从中收取广告费共计9000元。
  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中,使用专家、医生和患者的形象对药品疗效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禁止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峰峰矿区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9000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NO.7 销售不合格汽油案
  2012 年5月9日,肥乡县工商局按照邯郸市工商局安排抽检计划,对辖区加油站经销的E93#汽油进行抽检监测,经抽检检测,承检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于5月 16日出具检测报告,证实该县某加油站被检测的一批次汽油为不合格汽油。肥乡县工商局随即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加油站于2012年5月8日购进该批次E93#汽油3吨,随后以单价7.7—8元/升违法进行销售。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汽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肥乡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NO.8 销售假冒伪劣肥皂案
  2012 年4月9日,丛台区工商局对某超市销售假冒伪劣肥皂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根据群众举报,丛台区工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为光明高级加香肥皂的商品质量问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该包装标注为光明高级加香肥皂的肥皂并非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生产,属冒牌商品;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证实,该肥皂质量在净重、脂肪酸含量和干皂含量等方面均不合格,属不合格商品。经进一步核查,该超市以每包4.8元单价购进该肥皂200件,共1200包,截止执法人员查处,已经售出464包,共获取违法所得2737.6元,剩余736包被依法查扣。
  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光明高级加香肥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丛台区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伪劣光明高级加香肥皂736包、没收违法所得 2737.6元、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NO.9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法发布广告案
  2012 年5月,邯郸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中未标明预售房许可证编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随即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尚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依规定应禁止发布售房广告。
  当事人违法发布售房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之规定。邯郸市工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NO.10 违法促销白酒案
  2012 年5月7日,邯山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促销新出品的系列白酒活动中,存在欺诈误导等违法行为,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邯山区邯山广场内举办的“真情×××,黄金送不停”有奖销售活动,在有奖销售活动细则中,未向消费者明示所设奖品的中奖概率和奖品总金额等应当依法明示的事项;并在其促销宣传的广告单页上存在违法使用“邯郸地产白酒领袖品牌”行为,对其促销活动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奖销售活动中,未向消费者明示所设奖的中奖概率和总金额,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及其奖品种类、数量、质量、兑奖时间、地点、方式不予明示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明示的事项”之规定,属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情况下,擅自在其印制并散发的有奖销售活动宣传单中使用“邯郸地产白酒领袖品牌”文字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邯山区工商局对其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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