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法院:清华为驰名商标不得擅用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07-4-6 商标网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两家出版社因侵犯“清华”驰名商标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清华大学是我国著名高等学府,“清华”一词也早已成为人们对清华大学的简称。1998年,清华大学申请的“清华”商标被核准注册。2003年11月,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孙瑞玲主编的《清华幼儿英语》,面向3~7岁幼儿。2005年6月,团结出版社出版了《清华早读》系列幼儿教育用书,还包括教师用书、小字卡以及配套磁带、光盘等。配套磁带和光盘均由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在《清华早读》(幼儿用书)的封面和第一页中,教师用书的封面、封底和第一页中除书名为“清华早读”外,还都标有“清华”文字和由华表等图案组合而成的图标,在小字卡的第一页和最后一页也标有该图标,在磁带和光盘的外包装以及磁带和光盘上均标明“清华早读”字样,在磁带和光盘的外包装上还标有“清华”文字和华表等图案的组合图标。2006年第一期的《学前教育》和《幼儿教育》期刊上,刊登了《清华早读》系列产品的广告,此外,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还以印刷品的形式发布《清华早读》系列产品的广告,在这些广告中均标有“清华”文字和由华表等图案组合而成的图标。



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出版社认为,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未经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许可,在《清华早读》图书、光盘、磁带、字卡、教师用书及宣传中,擅自将“清华”名称、“清华”商标在其出版物上作为名称及标识的最显著部分使用,侵犯了清华大学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2006年9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清华”为驰名商标,以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犯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为由,判令被告团结出版社、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在其出版的《清华早读》系列产品上以及广告宣传中停止使用“清华”,并赔偿原告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和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判决生效后,团结出版社、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并未履行义务,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07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执行程序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执行通知》。此后,法院又找到被执行人谈话,并要求其配合法院工作,支付赔偿款及诉讼费。同时,必须按照判决在《清华早读》系列产品上以及广告宣传中停止使用“清华”的行为。



在法律强制力的威慑下,两名被执行人表示将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随后,被执行人团结出版社向法院交付案款15万元,青少年音像出版社交付案款1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0260元。截止到记者发稿时,30万元案款已发还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一中院执行庭庭长郭忆滨对记者说,涉及知识产权的执行案件,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涉外案件多、社会影响大、被执行人级别高;二是被执行人相同的串案或类案较多;三是执行标的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执行财产常常是无形财产,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往往是对判决书中确认的停止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等。郭庭长表示,针对这些特点,一中院采取了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执行力度,及时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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