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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关重要规定介绍与评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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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期)

  此次修改商标法将声音列入可注册商标充分体现了商标识别性的基本职能,也充分接纳了其他国家的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实践,为商标权利人提供声音法律保护,同时保护了消费者认声购物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仍然需要时间做好相应的准备,建立配套的审查机制,从技术上解决声音商标的录制方式、声音商标音频格式及持续时间,以及声音商标的检索和储存机制等。

  5.商标续展可以提前一年提交申请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现行的做法是提前6个月可以提交续展申请,此法修改给与注册人更多的时间,提早办理续展,避免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忽视了续展申请,导致商标被注销。

  商标宣告无效与撤销

  1.宣告无效程序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对商标宣告无效程序进行了规定:

  其一,绝对条件的无效宣告程序:“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二,相对条件无效宣告程序:“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其三,“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明确撤销程序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我国现行商标法没有区分无效和撤销,甚至统称为撤销。根据各国商标法以及法学原理,撤销商标权是基于商标注册后产生的事由,例如注册商标变成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不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等事由;而宣告无效是因为商标权取得时即存在瑕疵,例如,注册商标不具有合法性、显著性、具有功能性,或者与在先权利冲突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商标法除了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情形被撤销之外,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未完待续)

Tags: 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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