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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裁定“金骏眉”不能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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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高端红茶的代表,“金骏眉”究竟是企业商标,还是红茶的通用名称?报载,近日,北京市高院针对由“金骏眉”商标引发的商标异议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最终认定“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并据此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裁定。

  所谓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指的是某一行业通用的或公众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图形、型号。根据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早在2005年,当时在福建正山茶业公司担任制茶师的梁骏德研发出新品种茶时,正山茶业并没有立即注册商标。最初研发的几人还写出了介绍制作工艺的《骏眉令》,交给同村的其他茶厂,一起推广生产金骏眉。随后,桐木关村内各家茶厂的金骏眉制作工艺已经相差无几,金骏眉也旋即跻身知名茶行列,身价倍增。从2007年起,多家企业申请金骏眉注册商标,均被驳回,由此开启了金骏眉长达五年的商标之争。

  近年来,因通用名称引发的商标纠纷屡见不鲜,如“解百纳”红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锅、“双黄莲蓉”月饼、“小农占”大米等等。因此,企业在推出新产品的同时,一定要强化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品牌的通用化。一方面,时下有些商家打破行业惯例,企图占用某通用名称并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该通用名称,以此排挤其他竞争者。这种行为既不道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这些商家用通用名称注册商标,虽然有可能注册成功,但却冒了很大风险。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实践中,通用名称并无绝对的标准。一方面,是权利人极力强调自己的智慧付出;另一方面是相关群体要分享公共财富,强调利益平衡。准确把握事实、适用法律是十分重要的。权利人在策划商标时,应当接受专业人员的意见,规范使用,明智使用,在发展品牌的道路上选对方向,否则辛勤培育的品牌很可能成为公众共享的果实。

Tags: 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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