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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关重要规定介绍与评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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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1.厘清驰名商标保护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此次修改的商标法遵循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同时规定,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

现行的商标法在实践中,造成了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一种身份的象征,企业和地方政府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2.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禁止利用业务往来等关系进行商标抢注行为。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这体现了商标因使用而受到保护在立法上的进步,同时通过异议程序遏制了商标抢注行为。

3.限制企业字号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个规定显然有助于遏制“傍名牌”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引入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针对商标申请人出于谋取商业利益,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申请他人商标的行为。

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1.确立混淆的可能性作为侵权认定标准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显然,在立法上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具有进步意义。

2.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未完待续)

Tags: 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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