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小刘在未取得百丽、天美意、千百度、达芙妮等注册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他经营的网店上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鞋子,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经举报,小刘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对此,予以依法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因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