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是蚌埠市一滤清器公司的法人代表,因在生产销售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近日法院以严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严某在任滤清器公司法人代表期间,自2009年以来至2011年 4月10日,在生产的滤清器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查实严某共销售假冒潍柴、潍标、玉柴、上柴等品牌滤清器138898只,销售金额价值188万余元。
严某于2011年4月28日严某向警方投案自首,并退赃35万元。
法院认为,严某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生产销售滤清器的过程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发后严某主动投案,系自首,并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