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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首例商标侵权经济赔偿案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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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例侵害注册商标“五粮液”案件,法院认定,来宾市A公司和来宾市B公司销售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商品,均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分别被判赔偿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万、1.5万元。

2012年3月,来宾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来宾市A公司和来宾市B公司进行检查,查获假冒“五粮液”酒各6瓶,并依法立案调查,认定两公司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行政相对人处于责令停业侵权行为,没收查扣的假冒“五粮液”酒及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两公司销售假冒“五粮液”酒,已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对公司及产品的声誉造成了重大损失,于是又向两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分别为6.3万元和12.5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综合考虑,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Tags: 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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