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来宾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来宾市A公司和来宾市B公司进行检查,查获假冒“五粮液”酒各6瓶,并依法立案调查,认定两公司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行政相对人处于责令停业侵权行为,没收查扣的假冒“五粮液”酒及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两公司销售假冒“五粮液”酒,已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对公司及产品的声誉造成了重大损失,于是又向两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分别为6.3万元和12.5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综合考虑,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2012年3月,来宾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来宾市A公司和来宾市B公司进行检查,查获假冒“五粮液”酒各6瓶,并依法立案调查,认定两公司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行政相对人处于责令停业侵权行为,没收查扣的假冒“五粮液”酒及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两公司销售假冒“五粮液”酒,已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对公司及产品的声誉造成了重大损失,于是又向两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分别为6.3万元和12.5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综合考虑,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