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能带有民族歧视
商标注册并不是什么词都能用的,除了前面我们说过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同政府间国际机构、世界上的政府间联合组织等禁忌意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词汇和语言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一是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
例如“印第安人”,如果用来作为卫生间用品、卫生洁具等是不是带有侮辱性?答案是肯定的。情同此理,如果用你的民族名称做为马桶的商标你觉得高兴吗?
但对于这一条规定,也有里外的情况。如果是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不会产生民族歧视性的,则可以注册。
例如:同是“印第安人”,如果使用商品是香料、香水等等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谁不愿意自己的民族能给人以愉悦呢?再如:“高山”,如果使用在茶叶上,不仅有了其他含义,也给人清心舒畅的感觉。
二是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具体的例子就不说了,任何种族都有自己应有的尊严,都不应受到歧视。理解这一点很容易,咱们中国的老祖宗有一句话叫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你非要以带有种族歧视的词汇或语言申请商标注册,对不起,《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肯定予以驳回。
那么,什么事民族歧视性呢?所谓民族歧视性,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民族歧视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