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11.、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审查工艺的。比如“湘绣”指定使用商品服装。“景泰蓝”指定使用商品银饰品
12、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的。比如:“990418”指定使用商品酒
13、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比如:“solid”(中文译为固体的)指定使用商品工业用胶。“果晶”(为固体饮料的一种形式)指定使用商品无酒精果汁饮料
14、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比如:“全天”指定使用服务无线广播、有线电视;“24小时”指定使用服务餐饮
15、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比如:“大食堂”指定使用商品面粉。“酒轩”指定使用商品酒
16、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比如:“蓝牙”指定使用商品电话机;“纳米”指定使用商品浴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