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1、仅仅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比如:“绿茶”指定使用商品茶叶;“高丽白”指定使用商品人参等
2、仅仅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比如,“502”指定使用商品胶(大家熟知的例子)
3、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比如“好想”指定使用商品米;“真格好”指定使用商品面粉等
4、仅仅直接表示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比如"柴鸡"指定使用商品调味品;“禾香版”指定使用商品板材等
5、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比如:“脑基因”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
6、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比如:50KG 指定使用商品米
7、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比如:"医生"指定使用商品医疗手术用手套;“女过四十”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
8、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的。比如:“百元店”指定使用服务推销(替他人)。
9、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比如:“中式”指定使用商品家具;“果味夹心”指定使用商品饼干
10、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方式或方法的。比如"自助"指定使用服务餐饮;“冲泡”指定使用商品方便
注:后续下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