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张志远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13-9-11 商标网
      案件事实:2009年至2011年11月,张志远、张勇先后在兰州市城关区范家湾和雁儿湾二勘医院旁租用民房设立加工厂,非法制造并销售“五粮春”、“五粮液”、“泸州老窖”、“贵州茅台”、“九粮液”、“五粮醇”等名牌白酒的外包装箱。

  2011年11月28日,警方在二人的非法加工厂内查获“五粮液”牌白酒外包装箱1000个、“五粮春”牌白酒外包装箱3000个、“五粮醇”牌白酒外包装箱3000个、“贵州茅台”牌白酒外包装箱2000个、“泸州老窖”牌白酒外包装箱1500个、“九粮液”牌白酒外包装箱1000个,上述品牌包装箱共计11500个,市值标值46500元。同时从张志远处查获笔记本3本,记载已制造、销售“五粮液”、“五粮春”、“泸州老窖”、“贵州茅台”、“九粮液”等品牌白酒外包装箱38538个,销售价值224913元。其中张勇参与销售外包装箱8220个,销售价值41100元。并查获印制模板49块,印制板面12张,印刷机、压边机、钉箱机各1台。经鉴定,查获的上述名牌白酒外包装箱均系假冒产品。

  诉讼过程:2011年11月,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从新闻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遂向工商部门发出《建议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函》。兰州市公安局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12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城关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张志远、张勇。2012年1月4日,城关区检察院对张志远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由于证据不足,对张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详列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5月16日,城关区检察院就本案向城关区法院提起公诉。9月5日,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张志远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张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评析意见:关注新闻媒体相关报道、受理群众举报,是检察机关发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有效途径。本案中,检察机关广辟案源,注重从新闻报道中捕捉监督线索,并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移送、受理和立案等情况的跟踪监督。在案件提请批捕阶段,办案部门没有因为案件系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一捕了事,而是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详列补充侦查提纲,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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