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天津和平区法院公开审“永元德”商标侵权案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11-8-5 商标网

8月4日,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永元德”商标专用权人及其投资的永元德饭店对被告河北区“百年永元德涮肉坊”提出起诉的案件。



  原告陈某为天津市永元德饭店投资人,拥有第3911220号“永元德”商标专用权,专用期限为2006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6日。“永元德”商标经过原告辛勤经营,现在本市已拥有近十家分店,成为耳熟能详的知名餐饮连锁企业。而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形下在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一底商餐厅服务场所、门店招牌上擅自使用“永元德”商标,误导了广大消费者,同时也造成了原告的重大损失。他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52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规定,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规定,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永元德”商标专用权;2、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2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6600元;4、判令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永元德”字号;5、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希望法院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二原告并不是传统老字号“永元德”的真正继承人,且第二原告天津市永元德饭店并未与第一原告陈某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没有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备案,因此第二原告不应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将“永元德”登记作为字号在时间上要早于原告,因此被告在经营场所使用带有“永元德”字样的牌匾,是对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不与原告商标权相冲突。综上,被告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希望法院能予以驳回。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赵首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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