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市法院成功的审理全市首例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而且国内外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它既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又平等的保护了国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4月6日,六安市法院受理一起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左根奥拉克市维尔茨堡路13号)诉安徽省舒城县某超市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经审理查明,“PUMA”、“美洲豹”、“PUMA及美洲豹”和“跑道”等图形商标为原告独创,并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核定在运动衣、运动鞋、背包等产品中使用。该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在世界范围内大量、长期使用,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但近年来,发现不少商家制造、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安徽省舒城县某超市未取得原告的授权,销售一款的鞋子非法使用了其“PUMA及美洲豹”和“跑道”图形的注册商标,据此原告要求该超市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审理期间,该超市认为其销售的鞋子只有很少的一批,而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后法院主动邀请当地工商部门参加,从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重视商标的保护到切实维护商标的专用权,细致的做超市调解工作,使其真正意识到非法使用别人注册商标的危害性,并迅速承诺将现有的侵权产品全部销毁,保证以后不再销售,而且自愿赔偿原告波马公司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