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宝岛公司起诉称,1997年,“宝岛眼镜”品牌开始进军大陆市场。经过多年积累,“宝岛眼镜”品牌早已成为大陆眼镜行业的知名品牌。“宝岛眼镜”品牌相关公司及人员进入中国大陆前后,先后申请了多个与“宝岛”有关的商标,上述商标经一次或数次转让后,宝岛眼镜商业谘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岛谘询公司)成为“宝岛”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公司统一授权晶华公司自2010年8月25日起享有“宝岛”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是商标独占许可人,负责中国大陆地区“宝岛”系列注册商标的品牌营销、维权等。2011年5月27日,国家商标局认定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的第3110047号“宝岛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晶华宝岛公司发现被告北京时尚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尚公司)使用“时尚宝岛眼镜”为企业名称、字号从事眼镜行业经营,在其门店招牌使用“宝岛”文字,并于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时尚宝岛眼镜”字样,开展眼镜销售、验光配镜等业务。
晶华宝岛公司认为,时尚公司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或组织上的关系,不仅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为不含与“宝岛”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撤换和销毁带有“宝岛”字样的招牌和宣传资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和律师费5万元、在《法制日报》或其他全国性报刊对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