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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抢注诉讼十年增百倍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12-8-30 商标网

  8月17日,球王马拉多纳现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状告新浪网、上海九城公司“被代言”。据市一中院统计,该院商标类行政案件由2002年的19件急速攀升到2011年的2043件,十年之间上升了近110倍,其中大量的案件系由恶意抢注引起。

  “林丹”竟被注册动物饲料商标

  在中国商标网上搜索以“林丹”为名称的注册商标,可以发现共有54条记录,包括服装、文具、运动器材,甚至还有动物饲料。除少部分商标已经过期外,大多数仍处于有效期。

  我国商标管理实行注册制,而且根据商品和服务的材料、渠道、性质等不同将商品和服务划分为诸多类别,需要将商标申请注册在相应的类别上,并最终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理公告才能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主动申请、被动审查的制度,而并非所有的商标实际使用者都会去主动申请注册,很多名人并未将自己的姓名申请为商标,商标的恶意抢注就出现了。

  将其他人已经投入使用但并未注册的商标抢先注册,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以利用他人在该商品或服务中已经建立的消费者信任;或者将他人的驰名或知名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原商标不同的商品及服务上,以引导消费者将其商品与驰名或知名商标所代表的信誉联系起来;或者将著名企业的名称、名人的姓名或知名艺术形象抢先注册为商标,从而诱使消费者将其商品与这些著名企业、名人或知名艺术形象联系起来。以上这三种行为,我们都将其称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被恶意抢注可以诉讼维权

  商标恶意抢注的前提是他人有在先的权利存在,商标注册人对此明知,且心怀恶意,在国家工商总局抢先申请注册。一般而言,其目的都是让消费者将抢注者的商品及服务与他人的商标或者艺术形象对应起来,将消费者的信任嫁接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来。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本质就在于通过抢注行为,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

  商标恶意抢注首当其冲损害了被抢注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他人恶意抢注的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被抢注者侵犯,如果抢注的商标尚在公告期内,则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对国家工商总局的结论不服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如果抢注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但是尚未超过5年期限,则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提出争议,驰名商标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裁定的3个月内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如对该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还可以申请再审。

  消费者可凭产品质量识别假名牌

  商标恶意抢注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商品时如没有把握,不可只看商标,有些商品挂着名牌的商标,但实际上是没有生产厂家等信息的三无产品,这种产品的质量不能保证,售后维修也不能得到保障。恶意抢注得来的商标厂家不容易珍惜,商品的质量往往比真正的名牌商品要差一些。同时,正规商品上会表明该商品的生产厂家,只要仔细辨别商品的来源即可分辨真假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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