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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全民动员保护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10-4-28 商标网

天津工商大港分局2009年查办商标侵权案件31件,案值45.45万元,罚没款15.66万元,没收各类侵权标识45000套,包装桶2600个,包装箱2100个,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天津工商大港分局工作人员深入街道为企业讲解商标的重要作用


 商标知识简介


  一、 什么是商标和注册商标


  英文的商标与品牌是同义词。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是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用最浅显的话来讲: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与他人商品相区别的标记,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牌子”,它既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影视等。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持有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并获得核准的文字(英文、汉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仿冒、抄袭。未经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


  二、注册商标有效期


  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满期续展提前半年续展,宽展期半年,续展一次仍为10年,在此期间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在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因此可以只使用而不注册,但法律规定一般只有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目前有大量实际使用而未注册商标,但是我国法律只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那些未注册的商标一旦被他人先行注册,自己精心经营的品牌将落入他人之手。


  “TM”和标志有何区别:


  “TM”是商标的英文:“trademark”的缩写,R是“注册”的英文“register”的缩写。“TM”和R都起提示性作用,通常它们都出现在一些“标志”的右上角或右下角,“TM”表明该标志是作为商标使用,则表明该标志已经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与商品名称是什么关系


  商标与商品名称既紧密相联系又有本质区别。


  商标只有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与商品名称同时使用,才能使消费者区别该商品的来源,而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独立使用,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而商品名称通常是公用的。


  商标按不同商品(服务)分为几个类别:45个类别,我国商标注册实行按类别注册,所有商品或服务共分为45个类别。每件商标只能在注册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某个企业要对其商标扩大保护范围,就必须实行跨类别分别注册,即在多个类别上分别注册商标。


  四、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是什么关系?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同样紧密相连,又有本质区别。相同之处,商标是商品包装装潢的一部分或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上,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包装装潢是为了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觉,商标是由《商标法》来调整,而包装装潢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注册商标不能随意改动,而包装装潢可任意变换样式、变换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摘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的重要性


  任何商家都可以使用商标,但只有注册商标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注册人有权要求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对其进行赔偿,执法部门还会对违法使用者进行一定处罚。如果使用的商标被别人非恶意注册,在先使用者会被限制使用,根据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使用在先,还会被迫放弃使用。与其被动应诉,不如主动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就是申请国家法律的保护,这就是要注册商标的原因。


  商标的注册在先原则


  因为商标有注册在先的原则,如果无注册或迟注册被人抢先注册了便无法注册,也不可以再使用,否则会对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所以建议大家最好在使用之前进行商标注册。如果一个商标被抢先注册了,会给个人或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旗帜。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既是资产,就要像对待有形资产一样。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不仅自身是创新的成果,而且必须依赖创新保持其生命力。


  商标是区别不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随着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和贸易、消费方式的演进,商标已经不仅仅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简单标志,而是蕴含着丰富经济、文化、社会等内涵的重要载体。


  消费者在购物或者选择服务时往往不是采用“货比三家”的方法,而是直接“认牌购物”(即“认商标购物”)。消费者之所以认牌(商标)购物,对于企业而言,商标是其珍贵的无形资产的进行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在许多企业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甚至比其有形资产更具价值。


  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成为其购买商品和选择服务越来越重要的依据,甚至成为消费的重要内容。


  商标是知识的产品,同时也是社会的产物,无疑会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更新自身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因此,企业对商标作用的认识需要新的眼光和新的观念,企业要发展就要有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商标,才能被社会和消费者认知。所以,企业要发展必须注册商标。


  一、商标注册的好处:


  A、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


  B、商标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或稳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C、商标是企业品牌的基础,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


  D、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E、商标是申请省、市名牌、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


  二、商标注册的形式:


  1、汉字商标 2、图形商标3、英文商标


  4、组合商标 5、三维标志


  三、商标不注册的危害性:


  第一,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有效地利用现代宣传手段参与竞争。因为该商标如果被别人使用,法律并不对该商标提供保护,所以他人将无偿地享受已经被企业辛苦开创出来的市场,企业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因而受到损害。


  第二,企业商标如果被他人抢先注册,就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了。因为如果继续使用,就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建议企业、服务业等经营单位进行商标的全面保护。


  中国商标注册需知


  一、所需资料:


  1、以个人名义申请: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人士须翻译成中文);


  (2)、申请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样板。


  2、以公司名义申请: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境外公司须翻译成中文)


  (2)、商标样板


  驰名商标的认定所需资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注:驰名商标应以商标侵权案为基础,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天津市著名商标应


  具备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申请认定天津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3年;


  (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三)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近三年广告费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展览、展销、宣传品印刷费)或近一年广告费达50万元人民币}。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消费者满意率高;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条件。


  注册商标所有人住所在本市的,应当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提出认定申请。住所不在本市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出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


  (二)加盖申请人盖章的书面综合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证及其复印件;


  (五)商标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情况的材料;


  (六)该商标近3年使用、宣传情况的材料;(应附该商标商品所做各类广告宣传的凭证包括广告票据、参加展览、展销及印刷宣传品等主要票据的复印件)


  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应附该商标商品质量认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八)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区域分布情况;(应提供该商标商品销售区域主要购销凭证的复印件)


  (九)使用该商标商品的消费者满意率调查材料;(有公开统计的提供公开统计资料,无公开统计资料的,也可附企业内部用户调查表)


  (十)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六)项的证明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产量、销售额、利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年审报告和市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无相关行业协会出具证明的,应当出具统计调查材料并说明调查统计的方式和范围等。
 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保护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创立和发展。


  第五条 申请认定天津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3年;


  (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三)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四)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消费者满意率高;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注册商标所有人住所在本市的, 应当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提出认定申请。住所不在本市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提出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情况的材料;


  (五)该商标近3年使用、宣传情况的材料;


  (六) 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


  (八)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区域分布情况;


  (九)使用该商标商品的消费者满意率调查材料;


  (十)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六)项的证明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产量、销售额、利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年审报告和市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无相关行业协会出具证明的,应当出具统计调查材料并说明调查统计的方式和范围等。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认定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人重新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者无法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认定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初审公告,公示期为30天。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答复各方当事人。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就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向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单位征求意见或者调查核实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妥善保管。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参与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 认为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认定,并向商标所有人颁发天津市著名商标证书。


  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审核和认定应当自初审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经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天津市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需要延续认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认定申请。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3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自宽展期满之日起注销认定。


  延续认定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延续并进行公告。


  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 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被认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时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


  未经认定或者未经天津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时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


  第十八条 经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 被认定使用的商品为知名商品。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九条 经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自认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经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其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误解的,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该企业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关争议。


  第二十条 天津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参加企业年检时,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 其商标所有人要求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情况及时通报其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天津市著名商标及其使用商品的保护。


  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在外省市受到侵害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该商标所有人进行注册事项变更、商标所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自核准变更或者使用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需要换发天津市著名商标证书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证书。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其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维护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声誉,不得生产、销售粗制滥造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天津市著名商标投诉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经被认定的天津市著名商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其天津市著名商标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以提供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超越著名商标认定使用范围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粗制滥造商品或者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并予以公告。法律、法规、规章对该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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