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重庆市江津区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10-4-22 重庆政府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津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江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津区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的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本区注册商标。
    江津区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第三条 江津区知名商标的申请、审核、认定由江津区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构成及工作程序等,由区政府另行规定。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具体负责江津区知名商标认定的日常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江津区知名商标。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江津区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江津区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的原则。
    江津区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采取集中评审和认定的办法。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江津区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必须为本区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2年依法使用;
    (四)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质量高、能较长时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好、消费者信得过;
    (五)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质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区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六)申请认定的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七)建立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江津区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填写《江津区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有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证明;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
    (六)该商标利用户外、新闻媒体等方式广告宣传的证明;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证明;
    (八)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记录的证明;
    (九)证明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在近2年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查处的;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在近2年内有被质量管理部门认定为质量不合格商品经历的;
    (三)申请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为B、C、D级的;
    (四)申请人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认定江津区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江津区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江津区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初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核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江津区知名商标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向认定委员会推荐;不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审核。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步审定情况报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对商标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提出认定意见。
    (四)公示。对通过认定委员会审核的商标,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区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公示时间为15日。
    (五)认定。经认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媒体公示后,无影响知名商标认定情况的,由江津区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颁发《江津区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申请、评审和认定江津区知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知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被认定为江津区知名商标的商品为江津区知名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江津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一条 江津区知名商标在区内被假冒侵权的给予重点保护,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提供咨询、指导,并与当地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江津区知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其被认定的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江津区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未经认定江津区知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使用“江津区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三条 申报重庆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江津区知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江津区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被认定的知名商标有效期为2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主动提出复审申请,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在有效期满前重新予以公告;否则自动失效。
    复审知名商标,按照知名商标认定程序进行,复审认定知名商标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五条 江津区知名商标的使用、许可、变更、转让、印制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委员会可撤销其江津区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江津区知名商标的;
    (二)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商标所有人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四)利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其商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五)超越所认定知名商标使用范围,使用“江津区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影响江津区知名商标声誉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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