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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一企业打商标“擦边球”被诉侵权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08-9-1 商标网

石家庄某食品饮料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新果珍”这类惯用名称,虽然使用在先,但由于该公司对自己的商标名称未尽认真审核义务,被姜堰市某营养品厂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日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石家庄某食品饮料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此,法律专家提醒,企业要增强品牌意识,对于一些不需要注册的名称、字号,企业在使用时需认真审核其合法性、有效性,防止和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


 
 


原告姜堰市某营养品厂诉称,原告于2004年3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新果珍”商标的注册登记,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30类。2004年4月10日,原告姜堰市某营养品厂作为商标使用许可人与原告江苏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江苏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将“新果珍”商标使用在第30类即溶营养晶商品上。使用许可期限为2004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2007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石家庄某食品饮料公司制造销售的“新果珍”果味速溶饮品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的“新果珍”注册商标相同文字作为商品标识。造成原告“新果珍”注册商标产品在华北区域内销售急剧下降,产品利润严重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姜堰市某营养品厂于2004年3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新果珍”商标的注册登记,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30类,即麦乳精;食用葡萄糖;糖果;蜂蜜;食品用糖蜜;非医用营养颗粒(晶);糕点等。被告石家庄某食品饮料公司于2001年9月2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迎华”商标的注册登记,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32类,即无酒精饮料;果汁;矿泉水;果子粉;花生奶等。被告生产的“迎华”牌果味速溶饮品草莓果味c、水蜜桃果味c、菠萝果味c三种饮品均为粉粒装,其正面包装的突出位置上均有”新果珍”三个字字样。



法院认为,“新果珍”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原告姜堰市某营养品厂为注册人,核定其在第30类商品上使用,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亦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被告生产的“迎华牌”果味速溶饮品草莓果味c、水蜜桃果味c、菠萝果味c三种饮品均为粉粒装,与原告“新果珍”商标保护的非医用营养颗粒(晶)为类似商品,且其商品装潢的突出位置上使用了“新果珍”三个字足以误导普通公众,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新果珍”商标的侵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



河北(河北商标注册)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浩建议,商标使用人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应当增强品牌意识、维权意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一是及时将自己的普通商标申请为注册商标,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同时有效避免其他企业抢先注册自己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是对于一些不需要注册的名称、字号,企业在使用时需认真审核其合法性、有效性,防止和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三是对于一些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而是试图通过提前注册来牟利的恶意抢注行为,应及时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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