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闪亮”注册商标被侵权案终审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08-8-28 商标网

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其为驰名商标


 
 



因为自己拥有的“闪亮”商标和同品牌眼洁滴眼露、眼部护理液系列产品被侵权,江西(江西商标注册)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将广州(广州商标注册)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及经销商汪光义告上法庭。4月28日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认定“闪亮”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审判决。



江西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是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家子公司,其主打产品为“闪亮”眼洁滴眼露及眼部护理液系列产品。“闪亮”文字作为商标由原告关联公司最先申请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由原告最先使用在眼洁滴眼液卫生消毒用品上。其“闪亮”美术字体的创意是经过形象化设计处理的特殊字体。笔画变形而成的“闪电”及“星光”图形,让人有一种眼前一亮的强烈视觉感受,传达了“缓解眼睛疲劳”的功效。



被告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关联公司已获得注册的“闪亮”商标文字,在其牙膏系列产品上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并且使用了与其相近似的“闪亮”两个美术字体,其主观恶意明显。被告依时美公司在产品的包装盒的六个面均用“闪亮”两个字作为商标进行突出使用,并且该商标的字体与原告注册的“闪亮”商标字体极为相似,相关公众一见到该被控侵权产品,容易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联系起来。被告汪光义在其经营的宜丰县上海(上海商标注册)园民华联超市公开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闪亮”牙膏。



法院认定被告依时美公司擅自使用“闪亮”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依时美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仁和公司“闪亮”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召回、清理已流入市场的全部侵权产品,销毁剩余库存的侵权产品,赔偿原告仁和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被告汪光义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依时美公司不服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高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周杰伦代言仁和闪亮被指为假药做广告



“谁用谁闪亮”———这句几乎家喻户晓的产品广告近来却被少数消费者所质疑:仁和“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在批文被注销后仍然生产销售涉嫌造假,周杰伦的电视广告也被指为“假药”代言。针对这一事件,记者获悉,“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实为保健品,此前曾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而周杰伦代言的产品是“闪亮”品牌系列的另一产品,是经国家批准的国药准字产品,并非假药。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仁和集团旗下子公司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早在2007年9月就被注销生产批号,该产品说明书也被篡改了11处之多,而且周杰伦有为“假药”代言之嫌。被称为“职业打假人”的王海也认为,“‘闪亮’明目液是卫生用品,但广告中却宣称针对眼胀、眼涩、眼疲劳等眼病症状,有缓解眼疲劳之疗效。这些是药品才有的功效,该广告是虚假广告”。



为此,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是2006年9月14日经陕西(陕西商标注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西北大学生命科学院医药保健品研究中心与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联合生产的一种保健用品,批准文号为〔陕食药监健用字06050190(更1)〕;该产品是保健用品,而非药品,并在产品说明书和外包装注意事项上突出了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的标示;2007年7月注销批准文号系政策调整,并非因为该产品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目前市场上流通的“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均为2007年7月25日批准文号注销前生产的。



此外,对极少数消费者质疑的“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产品说明书上的“有效期1年更改为2年”、“规格更改”、“用量更改”三项内容,该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均严格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审核备案文件’进行标注。”再者,因为该产品由西北大学生命科学院医药保健品研究中心与公司联合生产,故在说明书上增加了公司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免费咨询热线等内容,同时为了提示消费者注意本产品为外用保健用品,故采用了“外”字标示。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由周杰伦代言,本公司生产销售的“闪亮牌萘敏维滴眼液”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药准字产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64223)。该产品电视广告经过国家药监部门审批,为合法广告。周杰伦没有代言“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广告,网络上流传的和有关媒体报道的属不实信息。



曾涉及该产品批文的陕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张平处长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前年、去年国家对药品、保健品市场进行了整治,去年7月“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的批准文号被注销了。按照相关规定,虽然当时要求对方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但已生产出来的产品可销售到有效期。另外,对于王海提出的对“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广告虚假的质疑,张平认为,广告没有问题,“只要企业的宣传没有超出审批的内容,就不是虚假广告”。他解释说,包装盒上的“缓解视力疲劳”、“具有活血通络、清肝明目之功效”等宣传语,没有超出保健用品的范围。



据悉,周杰伦的官方网站也刊登了他本人对此事件的声明。


 

商标分类查询
商标商品,服务分类查询
如:输入“冰箱”,查询可知属于11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