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赣榆工商局经检大队接到了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当地一家装饰店正在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泰山”牌石膏板。执法人员随即与该公司的打假人员赶到该装饰店,现场在店面及其仓库发现大量“泰山龙”牌石膏板,经厂家鉴定,这些纸面石膏板均系侵权产品,工商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涉嫌商标侵权的石膏板依法进行了扣押。
后据经营者交代,不久前他从山东一建材公司购进800张外包装上标注有“泰山龙”及注册标记R字样的纸面石膏板进行销售。直到被赣榆工商局查获,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泰山龙”石膏板,赣榆工商局依法查封800张标注“泰山龙”及注册商标R字样的侵权石膏板。
虽然被否定了,但经营者依旧我行我素,在其生产的石膏板商品上使用“泰山龙”商标,其行为侵犯了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的“泰山”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已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石膏板也已构成侵权商品。
最终,赣榆这家装饰店也因为销售上述“泰山龙”石膏板,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不但被依法没收侵权产品,还被予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