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旭耀、苏拉杰制假售假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以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苏拉杰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处驱逐出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旭耀、姚斐、钱一平、孙志辉、夏树明有期徒刑5年至1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5万元不等。
苏拉杰(英国籍)于1984年5月单独出资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从事国际贸易的香港CI公司,并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活动。2004年4月,担任上海森村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旭耀结识苏拉杰后,决定自行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售给苏拉杰。同年6月至11月间,李旭耀、姚斐从外地及钱一平处购入设备和假冒商品的原料、外包装等,并组织孙志辉、夏树明制造总金额为206万余元的假冒强生、海飞丝、妮维雅、Fa等注册商标的婴儿润肤油、润潜霜、洗发水等商品,将其中金额为143万余元的假冒商品出售给苏拉杰,由苏拉杰转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被告人李旭耀、苏拉杰等6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李旭耀、苏拉杰等不服,提出上诉。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苏拉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旭耀、姚斐、钱一平、孙志辉、夏树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