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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一审判决“壹枝笔”商标侵权案 |
| 出处 山西日报
时间 2004-12-30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了一起商标侵权案,被告青岛联智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壹枝笔”商标构成对原告颐中烟草集团公司拥有“壹枝”商标的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今年3月,青岛一旅游公司购买了商标为“壹枝笔”的雨伞和茶叶向来青游客推销,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无法联系到生产厂家,依照产品的“壹枝笔”商标投诉到了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经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调查,发现青岛联智广告有限公司盗用颐中注册的“壹枝笔”香烟商标,用在茶叶和雨伞产品上进行推销,给该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该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 青岛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经查“壹枝笔”商标是该企业解放前开发创立的香烟品牌,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家喻户晓。1960年我国恢复商标制度后,该企业重新注册。“壹枝笔”香烟品牌曾获得2000年度青岛市政府授予的“青岛名牌产品”,2004年度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荣誉称号;同年3月又获得巴拿马国际食品博览会金奖,成为国内外驰名的香烟商标品牌。 被告青岛联智广告有限公司辩称,他们销售茶叶和雨伞使用“壹枝笔”商标,与香烟不属同类产品,不应引起消费者误认。法院认为,被告采用与原告“壹枝笔”图形完全一致的商标推销产品,与香烟属同类生活消费品,误导了消费者,构成对原告“壹枝笔”商标的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壹枝笔”香烟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青岛联智广告有限公司应依法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来源:山西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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