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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面粉巨头“联姻” 今朝对簿公堂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10-6-11 商标网

  总部位于呼和浩特市的内蒙古大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总部位于巴彦淖尔市的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合作成立内蒙古恒丰大公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双方当初的“婚姻”基础不牢靠,“联姻”伊始就矛盾纠纷不断。最近,内蒙古大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商标被侵权为由把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恒丰大公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告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知识产权案。


  5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8号法庭公开分别审理了内蒙古大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状告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恒丰大公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案。内蒙古大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当庭陈述事实及理由称:1996年 12月28日,原告经申请取得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第 92367号《商标注册证》,续展期为 2006年 12月 28日至 2016年 12月 27日),该注册商标适用于面粉等商品。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2009年期间,擅自在其生产的面粉商品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并违法上市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对被告的侵权商品进行了现场查封。原告为调查、取证和委托代理人支付了相关费用。但是,被告对其侵权行为拒绝承担责任。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法院判令俩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被告 50万元、支付调查取证费 625元、支付律师费25000元。原告的代理人当庭出示了被告涉嫌侵权的面粉包装袋和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对被告的侵权商品进行现场查封的照片。


  被告的代理人当庭承认,内蒙古恒丰大公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确在面粉的包装袋上有印制和粘贴涉案商标的行为,但应该视为原告明知和默许的行为,因为原告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粘贴涉案商标的行为很有可能是原告所为。内蒙古恒丰大公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和代理人认为,即使粘贴也不是故意侵权,是由于公司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国家规定从 2009年起不得再使用国家免检标志。当时公司库内包装积压很多,为了保持版面的完整,从 2009年 1月份开始就用这个标志来粘贴免检标志,当时并不知道这个标志是内蒙古大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之一。


  内蒙古大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代理人认为,俩被告的侵权行为事实明确,有在我市各大超市合法购买侵权产品留取的证据,有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在其生产车间当场发现的侵权商标和未及上市销售的侵权商品为证。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条来表明原告曾明知和默许被告使用侵权商标,更没有证据表明侵权商标为原告所贴。


  法院当庭没有宣判,将择日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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