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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者是否必须认识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08-5-30 商标网

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必须认识到其所假冒的商标系他人已合法注册的商标的问题值得研究。有学者认为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有学者主张,必须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予以假冒,但如果确实不知道某商标已经注册,或者根本不知道有这种商标,或者基于过失,则不能构成本罪。笔者认为上述论述值得商榷。


 
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的特别标记,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法定权利而非义务。为严肃商标法律制度,使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形成显著区别,增强注册商标法律责任感,同时也便于查处有关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1982年商标法以及1993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七条均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这些规定使得在我国长期以来,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的特别标记,被普遍认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不能享受与其他注册商标同等的保护。但恰恰因为这些规定,实际大大削弱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最终不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2001年商标法再次修正时,对该规定进行了彻底修改。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从而使原先的义务彻底转变为权利,国家也因此不能因为商标注册人是否在商品上标注特别标记而在保护上予以差别对待。


行为人不能因为商标注册人没有在商品上标注特别标记而主张获得免罪。既然在商品上标注特别标记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法定权利而非义务,则注册商标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完全可以依赖国家商标管理部门在核准注册时的公告,商标注册人可以不再另行以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特别标记的方式向社会公示。相反,尊重他人在先权利是我国现行商标法确立的原则,社会大众如果意欲在某种商品上使用某一商标,应该有义务查询该商标是否是他人已注册商标或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为人对其所假冒的商标是否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认识并非其所实施假冒行为时的犯意重心。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出于对非法利益的追求或个人非法目的的实现而实施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对于所假冒的商标是否已注册商标,则往往很少予以考虑,即只要能获得非法利益或达到个人目的,无论该商标是否他人已注册商标都会假冒。因此,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苛求行为人认识到其所假冒的商标系他人业已注册的商标,是违背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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