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旗检察院受理了当地首例侵犯知识产权案,即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经审查,阿旗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已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王某于2004年至2006年6月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天山牌”注册商标所有人新疆天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红日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赤峰天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擅自制作使用“天山牌”、“红日牌”注册商标等标记,将从通辽等地购入的散白酒进行加工包装后以天山窖王瓶装、天山桶装、袋装白酒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金额31316元。此案严重侵犯了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给相关企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