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藏”字注册商标两度被驳回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05-6-1 中国企业报
国家商标评审委认为,“藏”是特指西藏自治区,应禁止作为商标

  江苏省宜兴市一家商贸有限公司以“藏ZANG及图形”作为啤酒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注册申请,被对方两度驳回后决意上诉。近日(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涉及行政区划的商标注册案例在全国尚属首例,此案的判决结果将会在同类案件中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引起了国内法律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宜兴市宇超广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超公司)于2000年11月2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注册“藏”商标的申请。商标局认为“藏”是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划简称,禁用为商标,予以驳回,宇超公司不服,于2001年4月6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依法予以受理。商评委经评议认为,该申请商标中,“藏”为“西藏自治区”的简称,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其中拼音“ZANG”已明确了“藏”的读音及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用标志,不应准予其初步审定公告。据此,商评委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驳回复审的决定。宇超公司不服,于2004年10月1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判败诉。宇超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5月10日上午9时,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时,原告宇超公司的代理人指出,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字典(2002年增补本)》关于“藏”字含义的解释有两点:一是指西藏,二是解释为藏族。藏字不仅代表了西藏自治区,还代表了生活在青藏高原的少数民族———藏族。更为重要的是,“藏ZANG及图形”商标是地名,也是西藏自治区的简称。而《商标法》并未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简称作商标注册。此外,自从1993年《商标法》增加县级行政区划地名的禁止性规定以来,在商评委的评审实践中,对于地名的简称从未禁止注册过。商标局于1992年、1995年、2000年、2002年分别核准注册了“京”、“津”、“沪”、“川”等多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简称商标。依此理解,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简称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禁用标志。

  宇超公司负责人李焕成还向笔者讲述了他以“藏”作为商标注册的初衷:唱祝酒歌是藏族人民最有意义的普遍习俗,至于藏族的青稞酒更是驰名海内外的民族特色饮品,他才特地选用藏族的“藏”字作为商标文字要素,将其与实际标注的酒类商品结合在一起,字面意思就是“藏族同胞喜爱的酒”。

  被告商评委则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本案申请商标为“藏ZANG及图形”,其中“藏”字读音已明确为“ZANG”,与西藏自治区的简称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划都有规范的简称,简称与全称都指向特定的行政区域,具有同一性。因此,“藏ZANG”特指西藏自治区,应禁止作为商标。至于“藏ZANG”的其他含义,习惯上应与其他词组合用才能显现,如“宝藏”、“经藏”、“藏族”,即使是“藏族”的含义,也与西藏地区关系最密切。

  鉴于该案的判决对同类案件将会产生重大影响,故法院当日未作出判决,并宣布择日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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