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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防范商标被抢注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05-1-28 中山日报
  据了解,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内地企业开始向境外市场阔步推进的同时,有一种现象开始出现:境外企业或个人不断上演抢注中国内地知名商标的大戏,令中国内地企业产品进入该国或地区市场产生新阻碍。有关专家指出,国内知名商标在境外遭抢注现象正进入高峰期。

     据了解,2004年2月初,福建泉州17件知名服装商标在澳门被抢注。同年2月4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告》第5期第2组商标保护通告显示,被抢注的17件商标涉及泉州九牧王、柒牌、劲霸等15家企业,其中劲霸有3件商标同时被抢注,抢注者为澳门居民吴某。国家有关部门2004年6月公布的一份商标监测报告显示,包括拉芳、六神、舒蕾、雕牌、雅芳、大宝、小护士、满婷、立白、采诗等在内的13件家喻户晓的知名日化商标已经在香港遭抢注,并已通过审查,这些商标的抢注者是香港一家有限公司。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江律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中国内地商标在境外遭抢注现象正进入高峰期,这种情况至少将持续5年。有关资料显示,近几年,中国企业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事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曾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
   
  企业老总指出:企业应该积极应对恶意抢注
   
  一些境外商标注册公司或个人利用商标的地域性限制,对中国知名商标进行市场进入的可能性预测,并花少量注册费在境外抢先注册,然后进行商标倒卖,或以“侵权”之名起诉以骗取赔偿,或索要巨额商标转让费或按销量索要进入本地市场的许可费。据统计,恶意抢注还成为一些国外企业反倾销的一种手段,通过抢注对手商标,树起“市场篱笆”,使被抢注商标的企业以原商标进军国际市场发生困难。

  中山市天诚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韦茂胜告诉记者,作为一个企业,申请商标是非常必要的,是企业自我保护的最佳方式,也是有异于其他企业的标志。
   
     商标代理人认为:企业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形成

     在境外掀起抢注中国知名商标狂潮的背后,凸显出中国内地企业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软肋。这主要表现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战略眼光,对商标国际注册认识不足。

     但是广东华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代理人侯洁钏小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有不同的看法。侯小姐认为:目前中山市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已经有了一定名气的企业对保护自己的品牌意识逐渐提高,主动上门要求申请商标的企业在不断增加。中山市国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杨小姐也持有侯小姐的看法。东莞市中正知识产权事务所中山分所的李小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中山的企业逐渐认识到申请商标的重要性,但是主动上门要求注册商标不是很多,就该所的业务量来看,基本上都是他们自己主动为企业服务的多。

     据了解,中山市顺发食品厂虽然是个小厂,但是该厂生产的10个食品品种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6个专利,并申请了统一的商标。该厂厂长古思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该厂的商标包括专利都是商标代理商和他说明利害后才申请注册的。像古思筹这种情况在国内较为普遍。
   
  专家支招:应加快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保护有地域性,根据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企业产品要出口就要在出口国申请商标注册。国内企业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只是在中国享有专有权,一旦产品出口到国外,首先要到进口国进行商标注册,否则不受该国法律的保护。有关资料显示,中国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系统,到2002年底,中国企业通过马德里系统到其他国家的所有国际注册申请共只有2450件,平均每年不到200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2年的国际商标注册报告,2002年提交国际商标申请数量最大的用户来自德国(5158件申请)、法国(3406件申请)、瑞士(2500件申请)。资料还显示,2002年公布的100多个中国名牌产品的商标有近50%没有在美国、加拿大注册;近60%没有在香港注册;近80%没有在澳大利亚注册。

     中山大学一位专家介绍说,企业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防止商标被境外抢注:一是强化商标先行意识,秉承“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应对即要打入他国市场的商标提前、及时注册;二是适当构筑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三是加强海内外市场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从现有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看,中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第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对于实行《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国企业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第二、商标逐一国家注册。如果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申请商标注册。

     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和1995年12月成为《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国家工商总局曾于1996年发布实施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4年4月17日颁布修改了《实施办法》,6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实施办法》规定,中国企业在国内向商标局申请就可以轻松获得马德里体系所有国家的商标,不再需要到国外聘请代理机构进行繁杂的申请手续,具有省时、省力、省钱的优点。而且提交一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取得在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和在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国家的商标注册。目前《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50多个,加上《议定书》成员国,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覆盖70多个国家。也就是说,你只需通过一个申请就可以同时指定在70多个马德里系统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

  律师说法:如何应对商标被抢注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江律师认为,认定商标抢注行为要考虑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上有恶意。所谓主观上有恶意,是指商标抢注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一般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曾经进行过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活动或者其他与该商标有联系的商业往来,可以认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为“明知”;如果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且或者在相关区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处于同一或邻近地域,并且或者为同行业经营者,在上述情形下,可以推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为“应知”。

     二、客观上有影响。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所称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是指未注册商标,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均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在某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经注册、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未注册的商标。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一定的声誉。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是真正商标权利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保障,企业遇到抢注发生后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当事人在提出争议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是时限问题。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真正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其次是关于申请书件的提交。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其申请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代理委托书(委托了代理人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真正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一方面是真正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真正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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