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商标诉讼认定"海鸥"为驰名商标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05-10-24 商标网
    日前,我国第一块国产手表的生产厂家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诉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一审尘埃落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二中院)认定被告所使用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依法支持原告关于认定"SEA-GULL"及图形组成的商标和以"海鸥"及汉语拼音和图形组成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前身系天津手表厂,是国内著名手表品牌生产企业,这里诞生了我国"第一块国产手表"、"第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国产女表"、"第一只国产石英手表"、"第一只出口手表"、"第一只获得国际金奖的中国手表"。其生产的"海鸥"牌手表于1979年10月、1992年9月两度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1999年12月,"SEA-GULL"及图商标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2002年9月海鸥手表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了《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成立,其三位股东原均系原告下属销售公司的员工。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称,2004年8月26日,原告向天津市公证处申请对被告产品宣传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内容表明,被告在其网站宣传网页中,在其企业名称旁边和手表表盘正上方均印有"GOLD GULL"及图形组合的标志。其中两款表经图像放大,表盘外观结构与海鸥集团的两款产品外观结构相同,且在表盘内影处均标有"SEA GULL WATER RESIST"(中文:海鸥防水)。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认为,1981年该公司就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了以"海鸥"及汉语拼音和图形组成的商标;1997年注册了以"SEA-GULL"及图形组合的商标;1998年注册了"GOLD SEA-GULL"及图形组成的商标。这些商标均核定在手表等商品上使用,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对此享有专用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和宣传材料中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认定原告注册的"SEA-GULL"及图形组成的商标和以"海鸥"及汉语拼音和图形组成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庭上被告辩称,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是以定制及销售各种纪念礼品手表为主的专业厂家,且与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与其产品的商标及图案区别显而易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原告对 "SEA-GULL"及图形组合的商标、"海鸥"及图形组合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原告使用多年并进行大量宣传,在国内、外展销活动中多次获奖,曾先后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广为消费者知晓。涉案侵权商标与原告其中"GOLD SEA-GULL"商标用于相同产品,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到图形的整体构成要素近似,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涉案侵权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的商品的某种特定关系产生联想。被告明知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在从事同业经营时却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明显具有借原告上述商标的商誉发展自己产品的故意,已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据此,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在钟表类商品中使用的"SEA-GULL"及图形商标、"海鸥"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本案审判长王教柱表示,该案是天津市二中院依据新《商标法》判决的第一例驰名商标认定案件,有着深远的法律意义。案件审判后,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表示,国家法律维护了知识产权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今后将从战略上高度重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树立驰名商标理念,制定保护驰名商标战略,依法保护驰名商标。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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