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恩悦) 昨日,刘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说他在长春市重庆路开了一家经营水晶佩饰的专卖店,并且今年6月份为店名注册为“石来运转”,国家工商局的回执单已经下来了,但是注册证要明年才能拿到。这几天,刘先生发现还有一家店名也叫“石来运转”,刘先生很想知道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侵权,在注册证还没有到手的情况下他是否有权阻止别人用这个商标。
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春市商标事务所于所长,于所长说商标注册证批准下来之后,商标注册人才能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权利,其他人不可以冒用已经注册的商标,仅有回执单是不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如果引起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来源:新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