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注册商标,先说四个真实的事例——
第一、近日,日本松下公司状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格尔空调电器厂商标侵权。日本松下公司认为,其商号和商标“松下”、“National”和“Panasonic”已经为广大中国消费者熟悉和信赖,且在2000年6月,“松下”、“National”和“Panasonic”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
列为重点保护商标。而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格尔空调电器厂则认为,其商标“Nalinai”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故反诉日本松下公司恶意诽谤。
第二、不久前,北京市一家法院对贵州“老干妈”公司告湖南华越公司“仿冒‘老干妈’风味豆豉酱包装装潢”案件进行了判决,认定华越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由于此前华越公司申请的“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商标几乎在“老干妈”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的同时,已得到国家商标局的认可,法院无法支持华越公司停止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的请求。时至今日,在北京等一些城市的副食商店里,搞得垂涎欲滴的消费者们仍看着两位有着红底黄字瓶贴、身着白色围裙的“老干妈”而无所适从。甚至在一些副食商店里,另一些有着同样近似面孔瓶贴的“老干娘”、“老干爸”也一哄而上,乱中大渔其利,更使得消费者不敢“下嘴”。
第三、据2004年11月01日《经济参考报》报道,一个创建于1669年,距今已有335年的历史;一个诞生于1670年,也经历了334年的风雨。一个在北京发展,如今已是名满天下;一个立足于温州,其产品亦是驰誉浙南、闽北。然而,天南地北的两个老字号--北京“同仁堂”与温州“叶同仁堂”,却要为是否商标侵权打一场官司。
第四、2003年7月31日,资生堂将国家商标评委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资生堂称,涉案商标“BéNéFIQUE”在法汉词典中可译为“吉祥的”,但中国很少有人熟悉这一单词,因此该词的文字含义不应成为判定商标相似的依据。商评委则称,驳回资生堂的商标申请是为保护已注册商标,防止市场混乱。最后,北京一中院判定国家商评委败诉。法院判定的依据是,涉案商标“BéNéFIQUE”为单纯法文词汇,而引证商标“吉祥J.SUN及图”则是中文、英文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在外观上有明显区别。并且该词虽有中文含义“吉祥的(占星术用语)”,但该含义并不为中国的一般消费者所知晓,故中国消费者一般不会将两商标混淆。因此,法院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有多位法律界权威专家认为,造成前三例尴尬现状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两个“非常相似”的商标先后被注册。而《企业登记条例》和《商标法》这两套企业注册系统是脱节的,因为,根据《企业登记条例》,只要在本地域内没有相同的企业字号,工商局就会给予注册。而商标局注册商标则是依照《商标法》,只有全国内无重复,才予注册。而第四例,国家商评委经常成为被告,但判决的结果大多是以胜告终,像这样被外企告倒是很稀罕的,只能说明商评委自身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有关部门对日益嚣张的假冒商标产品没有打击,事实上这方面的工作做了不少,成绩也很大,但问题在于离消费者放心的距离还很远,这里边的症结所在就是打击不力,对自身的职责认识不够,缺少一点对社会负责的勇气。而对那些总喜欢商标侵权的企业,笔者谨在此提醒,搭“名牌便车”从眼前看,对企业看似有利,但从长远看,却可能害了企业本身。2001年的“冠生园事件”,想必企业的头头们还记忆犹新。况且《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一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而,笔者在充分肯定有关部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力度和成绩的同时,也不得不感叹:现在的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而且屡打不止,令商标权人大伤脑筋。呼吁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大,商标侵权刑事处罚的门槛还应进一步降低,商评委审定注册商标时应慎之又慎。总之,保护注册商标,商评委担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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