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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企业名混淆不利市场竞争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04-11-25 壹食品中国网
  备受福建省食品界瞩目的厦门首例商标名称与企业名称同名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11月8日,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顺民生诉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的终审判决书。该判决书称:安井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华顺民生是专业生产冷冻调理食品的企业,所持有的“安井”商标于1992年进行了登记注册。“安井”商标于1998年及2002年两次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安井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的厦门安井包装机械有限公司。1999年该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同时变更经营范围,开始大量生产冷冻食品。在其所生产的冷冻食品包装袋上,显著标示“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字样,以安井公司产品的名义在市场上大量销售。

  2003年12月,华顺民生将安井公司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安井公司的行为,使消费者对“安井”牌冷冻食品的实际生产者,以及所购买的冷冻食品是否是华顺民生所生产的“安井”牌冷冻食品,产生了极大混淆。华顺民生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安井公司的“安井”字号。被告安井实业公司辩称:被告企业名称是依法注册的,在所生产和销售的冷冻食品包装袋上标明厂家为“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是合法的,且未突出“安井”二字;所使用的商标是“千百乐”而非“安井”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原、被告双方所生产冷冻食品的误认与误购。

  今年4月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安井实业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公司信封、名片、宣传材料上对原告华顺民生享有的“安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华顺民生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安井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上连续10天刊登向华顺民生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判决同时认为,“安井”商标与“安井”字号之间是否发生混淆与权利冲突,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名称管理部门先行解决,因此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安井”

  作为企业字号不予支持。4月15日,不服一审判决的华顺民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有权解决字号与商标相冲突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处理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冲突,应由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解决是错误的,应予纠正。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安井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其主要判决如下:安井公司在华顺民生注册商标核准保护的食品范围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安井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厦门日报》上刊登向华顺民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的声明;并赔偿华顺民生8万元。(记者 林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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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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