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一)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2010-5-24 商标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杭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认定原则) 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杭州市著名商标保护的相关工作。
贸易、农业、经济综合、发展改革、对外经贸、旅游、科技、财政、环保、质监、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鼓励措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提高注册商标知名度,创立杭州市著名商标。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二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在市场上享有声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晓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第七条(具体标准)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认定方式)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采用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的方式。集中认定由申请人在每年规定期限内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个案认定由申请人在涉及该商标的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向处理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申请材料)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初审程序) 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初审。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签署初审意见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报送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报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审核程序)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提交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个案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三十日内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 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由工商、贸易、农业、经济综合、发展改革、对外经贸、旅游、科技、财政、环保、质监、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评审工作规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评审程序) 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是否具备杭州市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表决。
参加评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十五人。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公告程序)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拟予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听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复审时应当举行听证:
(一)有三个以上主体对拟予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提出的异议涉及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的;
(三)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应当有评审委员会参与评审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听证主持人安排下,向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询问。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重新进行评审表决。
第十六条(正式认定)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复审异议不成立的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颁发认定证书,并发布认定公告。
认定证书应当明确该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具体商品名称或者类别。该商标在认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以外使用需要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另行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特别规定) 有驰名商标认定记录或者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其所有人住所地在本市的,经商标所有人申请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视为杭州市著名商标。
第十八条(认定费用) 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相关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有效期限) 杭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可以自期满之日起给予三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原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自动失效。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延续申请,应当确认延续,并予以公告。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市著名商标使用权) 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被认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装饰、服务设施、用具等载体上同时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一条(市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自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他人申请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但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情形的除外。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公告前,他人经核准登记已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公告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予以撤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使用在先等原则决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扶持奖励)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予以奖励。鼓励和支持获得杭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三条(工商管理服务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管理,监督检查杭州市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侵权行为,并为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提供必要的行政指导和服务,引导其取得浙江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提高产品知名度。
第二十四条(知名商品保护职责) 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商品,属于知名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所有人一般义务) 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不断提高商品质量,维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声誉,不得粗制滥造,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备案)  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注册变更备案) 杭州市著名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转让确认)  杭州市著名商标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获得商标专用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继续有效。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确认其继续有效;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驳回申请,宣告该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失效。
第二十九条(市著名商标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
(一)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受让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继续有效的;
(三)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
(四)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被认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对被撤销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其所有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三十条(撤销和失效公告)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被撤销认定或者宣告认定失效的杭州市著名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侵犯杭州市著名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擅自使用或者超越被认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会组成人员在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服务商标适用)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五条(分局解释)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之江旅游度假区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履行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原有市著名商标适用) 本办法施行前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商标分类查询
商标商品,服务分类查询
如:输入“冰箱”,查询可知属于11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