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商标注册保护将更具可操作性

商标注册在线 http://www.regtm.com/  
“商标法所称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声音旋律相似。”这是近日送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商标法》相关条文的含义作出的具体规定。

  送审稿说明指出,《实施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大大增强,也便于社会公众更快捷简便地办理各类商标事宜,有利于商标局、商评委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2014年1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实施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14年2月10日前,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网站、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本报记者查阅发现,相比现行条例,《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修改和完善了商标工作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增加了一些商标局、商评委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提出的新思路、形成的好做法、总结的好经验,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细化商标办理条件标准

  修改后的《商标法》对现行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进行了必要调整,为了方便公众办理商标事宜,《实施条例》对一些具体工作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最突出的例子当属“声音商标”。新《商标法》规定声音可以注册商标,但如何注册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实施条例》为此提出了具体的申请材料提交要求:“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并应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注册声音商标,应以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应该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应当与声音样本一致。”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制度。为方便申请人,《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加了部分驳回时的申请分割制度,即“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实施条例》规定,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将该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的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规范商标行政管理程序

  商标管理是工商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为落实新《商标法》关于通用名称撤销以及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实施条例》明确了申请撤销商标的程序—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同时,《实施条例》细化了三年不使用撤销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即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条例》明确了属于“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此外,《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商标权属存在争议”的范围、商标审查意见的沟通程序,完善了商标局、商评委电子文件送达方式和送达日期的规定,规范商标行政管理程序,促进工商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

  经验做法化为法律成果

  《实施条例》说明指出,除了细化《商标法》条款,《实施条例》的另一主要任务就是修改完善现行条例与现实不相适应的内容,将商标局、商评委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提出的新思路、形成的好做法、总结的好经验,通过条例修改使之转化为法律成果,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记者发现,相关修改亮点集中体现在工商机关日常监管和审查中。

  首先,商标近似、类似商品和服务与商标审查、商标侵权认定密切相关,但现行条例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商标工作实际需要和各地工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的经验,《实施条例》明确了类似商品、服务和商标近似的含义。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服务。第二十三条则明确界定了商标近似,即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声音旋律相似。

  再如,违法经营额的认定和计算直接关系到对商标侵权人行政处罚数额是否合理,如果涉及假冒商标案件,还关系到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实施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

  为了规范评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使不同审理程序统一把握审理标准,《实施条例》还将商标评审规则中关于异议复审范围的条款和其他几种案件审理范围的规定,修订后增加到条例中。

  增设专门章节完善条款

  随着商标品牌国际化的进一步深入,商标国际注册引起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

  根据《马德里协定》以及《马德里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7号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6月1日施行)的基础上,《实施条例》还增设专章,对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的调整对象、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与异议程序、国际注册商标转让等后续申请等有关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的内容作出规定。

  此外,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条例、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均没有商标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商标局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的依据仅是规范性文件《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法律位阶过低,也缺乏上位法依据。因此,《实施条例》还增加了商标权质押登记的专门条款。

  新闻链接

  送审稿是如何出炉的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对《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高度重视。

  为适应新修订《商标法》内容的调整,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启动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成立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小组。制定印发《修订〈商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草拟并提交了《关于修订〈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报告》。

  根据工作方案,商标局、商评委成立了以商标局局长许瑞表为组长、副局长李亚莉为副组长共 25人组成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小组。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对申请分割、声音商标、商标代理监管、商标专用权保护等11项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

  2013年8月,在认真总结现行商标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商标法修改情况,经过深入论证和多次讨论,草拟了《商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2013年9月,组织召开了工商系统,代理组织,以及企业、专家学者、司法机关的征求意见会。按照《立法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2013年12月,又书面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3个相关部门和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局的意见。

  工商总局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汇总和归纳,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和完善,形成送审稿。

Tags: 注册商标
上一篇:“老君眉”荣获福建省著名商标
下一篇:没有了
商标分类查询
商标商品,服务分类查询
如:输入“冰箱”,查询可知属于11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