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致和公司是“金狮”文字商标和“狮头”图形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被告经营的冠客隆超市销售的“金狮牌金狮利康酱油”与原告注册商标一致,但与原告生产的正品酱油在包装、材质、颜色、图案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庭审中,被告称,他看到路边停靠的面包车在给其他超市卸货,就顺手购进了一批酱油。
法院审理后认为,冠客隆公司销售带有“金狮”文字商标以及“狮头”图形商标的假冒酱油,侵犯了王致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冠客隆公司在未查验资质的情形下,从路边停车的不明身份提供者处购进涉案酱油,具有过错。结合假冒酱油和正品酱油在外观上的明显差异,冠客隆公司未尽商标法上的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