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过程中,在类似产品中没有相同或近似,没有违反商标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商标局一般给予初审注册公告。但是在我们经手的实际案例中,有一案例驳回原因是很少遇见的。以下分享给大家,希望以后的商标申请人有所注意
2009年9月9日,沈阳的一家滤清器企业委托我处申请注册了“中滤”商标,该企业主要产品归属7类0748组别。当时经查询在0748组别无相同或近似,而且名称本身也没有违反相关商标法细则的规定。我们一致认为该商标成功注册的几率非常高。
近期,商标局发了一份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机油滤清器”等三项产品,其他七项给予公告。引证商标为:6381988.但是引证商标保护的产品没有0748组别的选项,那为什么会判近似呢。于是又仔细查看商标分类书中有没明确写明交叉组别近似的情况,但是也没有。
经了解,引证商标中0750“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产品与0748组别中“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柴油滤清器”产品近似。这在商标分类书中是没有明确标明的。但是商标局审查小组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默认为近似产品。希望以后的商标申请人有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