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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标”于法无据 |
| 出处 通达商标服务中心
时间 2005-6-12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近致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就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行为问题进行沟通。
函件指出,近来不少企业向我局来电或者来人反映,一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知他们限期申请注册“电子商标”,按照每10年5000元的标准收费;否则,视为放弃“该电子商标使用所有权”,此后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其注册商标。这些企业认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做法给他们造成混淆,让他们无所适从,有的企业甚至认为这是行政机关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他们变相勒索费用。
商标局在函件中表示,根据《商标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
一、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使用与注册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商标法》是有关商标的最基本的法律,其中并没有“电子商标”的概念。因此,“电子商标”不是法律用语,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没有任何联系。
二、《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与管理的工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条(七)项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因此,我局是法律规定的唯一的商标注册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向社会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没有受理审核’‘电子商标”注册申请的职能。
三、一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生造和使用“电子商标”一词,曲解《商标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揽业务,对于我国开展域名注册工作没有任何好处,只会干扰《商标法》的实施,误导企业和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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